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铁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
法定代表人尹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萌,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晋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