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571号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军,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和平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耿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玉刚,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学,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北大街1000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松。
被告: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409号未来资产大厦16楼1601-1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
被告:张保发,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张保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付凤盼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鹏飞
书 记 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