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2058号
申请人: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枣路东侧、市三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9348331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号未来资产大厦*********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843461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腾瑞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