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705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雅兰,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其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站尚,其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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