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1126民初130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515852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尚,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4672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故城县信用社”)与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尚、***、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归还我社贷款利息1529750.27元:**尚、***、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社团贷款一笔,其中由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放款1200万元,借款利率(年利率)10.6575%,借款到期日2020年4月2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累计归还本金1200万元、利息475635.98元。截至2022年1月11日结欠贷款利息1529750.27元。贷款到期后,经我社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多次催收,均未能偿还贷款利息,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判决。
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借款的时候我还没有当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11日签转让协议时我才当的法定代表人。我认为应由上一任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还款。
被告**尚、***、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图腾公司与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社团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500万元,其中由原告放款1200万元,借款月利率8.88125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被告**尚、***、***、***均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社团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三年。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不论任何原因,上述《社团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全面、及时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贷款人向本合同的保证人主***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图腾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2020年8月29日,被告***腾公司将借款本金重新签订借款手续,结算后尚欠利息1572380.27元。六被告在此日期后均未偿还。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1529750.27元,被告**尚、***、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社团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社团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借款人图腾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清偿涉案借款的利息,且未提交已付清借款利息的相关证据,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借款人图腾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529750.27元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华公司、**尚、***、***、***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亚华公司、**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五个保证人清偿涉案债务后可向借款人图腾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29750.27元;被告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8元,减半收取92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84元,由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亚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