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7民初575号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亚夫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卢淑便,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515852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尚,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农商行)与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铁塔公司)、***、卢淑便、***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通讯公司)、**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卢淑便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6249.99元,本息合计5306249.99元;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卢淑便、**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5月24日以后利率按7.5‰另计算至还清日止。2.要求以上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它费用(含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物产权过户税费等)。事实和理由: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我行客户经理部借款5000000元,2018年9月12日到期,借款利率5‰,由***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又由***、卢淑便、**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笔贷款截止2019年5月24日结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6249.99元,本息合计5306249.99元。此笔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借款人拒不还款,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为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景县人民法院,请景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冀通铁塔公司、被告***、被告卢淑便承认原告景州农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原告景州农商行要求被告冀通铁塔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和卢淑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图腾通讯公司辩称,法定代表人***刚刚接手图腾通讯公司,对原来贷款的情况不清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会积极配合冀通铁塔公司把贷款还上。 被告**尚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借款借据和证据二企业借款合同上盖有原告景州农商行和被告冀通铁塔公司公章并有相关负责人及授权代理人签章,真实有效,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保证合同,图腾通讯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认可该保证合同上加盖的***腾通讯设备公司公章为该公司公章,可证实图腾通讯公司为2017年9月29日冀通铁塔公司在景州农商行经理部借款5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保证担保合同加盖有借款人冀通铁塔公司、贷款人景州农商行公章并有保证人***、卢淑便、**尚、***本人签字,可证实被告***、卢淑便、**尚、***为2017年9月29日冀通铁塔公司在景州农商行经理部借款5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六为冀通铁塔公司及图腾通讯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加盖有各公司公章,可证实冀通铁塔公司在景州农商行经理部借款5000000元及图腾通讯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均已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七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可证实各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冀通铁塔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原告景州农商行客户经理部借款5000000元,双方签订了(景州农商行)农信借字(2017)第21102017165445号《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9月12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逾期还款月利率为7.5‰)。同日,原告景州农商行与被告图腾通讯公司签订(景州农商银行)农信保字(2017)第21102017334722号《保证合同》与被告***、卢淑便、**尚、***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图腾通讯公司、***、卢淑便、**尚、***为被告冀通铁塔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冀通铁塔公司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5月24日结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6249.99元,本息合计5306249.9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冀通铁塔公司应严格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冀通铁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306249.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4日以后月利率按7.5‰另计算至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图腾通讯公司、***、卢淑便、**尚、***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承诺对被告冀通铁塔公司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诸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06249.9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和2019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另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卢淑便、**尚、***对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卢淑便、**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72元,由被告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卢淑便、**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