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太行建筑有限公司

***、***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终3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源县太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蔺小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源县白石山镇菜村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涞源县白石山镇菜村岗村。
法定代表人:杨双龙,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涞源县太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建筑有限公司)、涞源县白石山镇菜村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村岗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中,登记为六口人,该六口人是谁不清,是否包括***不清,谁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不清,发还后请查明。二、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与太行建筑有限公司所签拆迁协议,拆迁的是否***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中的房屋不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确有一份拆迁协议,但直到二审庭审结束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一审在双方未提交拆迁协议、未弄清拆迁协议的主体及内容的情况下确定其无效欠妥;三、***所立遗嘱原件已不存在,***健在,且已声明原遗嘱已经作废,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仅认定了遗嘱,还认定该遗嘱为分家析产欠妥。四、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房屋在一审判决时已被拆除,双方当事人不是不同意拆迁,而是对拆迁后所得利益归谁有不同意见,故可在查明上述一、二、三项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0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于纪芳
审 判 员 付术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占明
书 记 员 史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