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通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王新年、***、***、涞源县通达电力攻城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30执367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涞源县通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涞源县通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通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涞源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涞源县通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共计254154.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xxxxxxxxxxxx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