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25号。
经营者:刘超,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
法定代表人:沙书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起诉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诉讼时效问题,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精神予以认定,在此基础上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裁处。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振平
书 记 员  于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