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3610号之二
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创新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16777。
法定代表人:肖鹏。
被申请人: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用代码911310257158746331。
法定代表人:沙书苓,总经理。
原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33610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以北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号的房屋。现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故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智造(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以北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桂华
审 判 员  王艳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