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154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
负责人:刘超
被申请人: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
法定代表人:沙书苓。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与被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耀华玻璃经销处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价值790,540.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以刘超名下位于菜庄村爱民西道转盘北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0,54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