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3610号之一
原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158746331。
法定代表人:沙书苓,总经理。
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16777。
法定代表人:肖鹏。
原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造(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桂华
审 判 员 王艳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