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0420号
原告: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西南侧河西区喜年广场2-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375939X6。
法定代表人:李艳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凯,男,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位吉村,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滨海新区塘沽厦门路万通尚北新新家园11-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158746331。
法定代表人:沙书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营,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佳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9年5月9日,原告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志洋
审 判 员 史长江
人民陪审员 刘 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