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民终3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阿尔卡迪亚小区帝景园17-1-1002。
法定代表人:李艳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冲,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鼎兴公寓B-1302。
法定代表人:李颢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轶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德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百鸿公司的私自注水行为直接导致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无论是百鸿公司擅自打开阀门注水,还是百鸿公司与泓德公司协商一致进行注水,***均未接到相应的注水通知。即便泓德公司不知情,其作为消防设备的管理方,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的全部损失应由泓德公司与实施注水行为的百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百鸿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跑水的消防栓在副食店内,副食店应对其承租范围内的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负有管理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的商品损失364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租用尚品馨界小区房屋所有人赵秀丽的房屋26-1-105号(一、二两层)经营副食品批发零售,该店登记的名称为“固安县固安镇淞淞副食店”,该房屋二层房间墙壁上设置有消防栓。2019年7月4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百鸿公司在该小区25号楼三层做KTV施工完毕,对消防设施进行试水,检查KTV施工后的消防设施情况。由于原告租用房屋二楼的消防栓阀门没有关闭,管道充水时水从阀门排出,将原告存放在一二楼的商品浸泡,造成商品损失33402元、损失鉴定费用3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上陈述、有《房屋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物业企业信息的经营范围信息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本案被告泓德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依合同泓德公司都负有对服务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这里的“共用消防设施”的概念,应当理解为小区范围内所有的共同使用的整体消防设施系统,包括设置在业主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而不是专指公共空间的消防设施。设置在原告租用房屋内的消防管道阀门,虽在私人专有空间,但也属于共用消防设施部分,也是泓德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职责范围,其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原告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对其专有使用范围内存在的消防设施,理所应当负有检查、报告、保护的责任。原告使用房屋内的涉案消防栓阀门未关闭,无论是自己开启还是他人开启未关闭,原告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百鸿公司在泓德公司服务的小区施工KTV工程,对涉及小区安全的事项,泓德公司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能,像消防管道试水的重要施工事项,泓德公司应当事先做好防范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施阀门在关闭状态。对此,泓德公司负有服务保障不到位的责任。泓德公司主张涉案损失是被告百鸿公司施工消防管道试水前未通知物业所致,该事实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原告损失百鸿公司抗辩无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据以上理由,被告泓德公司在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中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当分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泓德公司过错责任按照二八分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6402元的百分之八十即29121.6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承担63.6元,由被告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54.4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泓德公司提交该公司员工与涉案小区消防施工单位员工的录音光盘一张,证明:泓德公司工作人员与涉案小区原消防施工人员均通知过百鸿公司,如要开启阀门,必须经过检查后才能开启,即案发时百鸿公司系私自开启阀门。***质证称: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但从该份录音内容可以得知百鸿公司具有侵权行为,即便百鸿公司在未征得泓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注水,泓德公司作为监管方应阻止而未阻止,遂造成了本案的损失,故泓德公司与百鸿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鸿公司质证称:其对该份录音证据的效力表示质疑;该份录音形成于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另,录音中提到消防栓有被业主私自打开并忘记关闭的可能。本院认为,由录音内容可知,录音时间是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后,鉴于录音的双方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该份证据无法认定。
本院二审期间,二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百鸿公司在KTV施工完毕后,实施消防试水前,就消防试水问题与泓德公司进行了沟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对其专有使用范围内存在的消防设施,负有检查、报告、保护的责任。涉案消防栓未关闭,无论是***一方自己开启还是他人开启未关闭,***都负有一定的责任。百鸿公司在涉案小区施工KTV工程,期间对消防管道进行试水,对此类涉及小区安全的事项,百鸿公司在实施前应就该事项主动与泓德公司进行沟通,并确定具体试水时间点,以取得泓德公司的配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百鸿公司就具体试水时间点与泓德公司进行过沟通并通知了泓德公司,故百鸿公司就涉案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泓德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服务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对涉及小区安全的事项,泓德公司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能,像消防管道试水的重要施工事项,泓德公司应当事先做好防范服务的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处在正常状态,对本案损失的发生,泓德公司负有服务保障不到位的责任。综上,针对本案损失,本院酌定***承担20%的责任,百鸿公司承担30%的责任,泓德公司承担50%的责任。
综上所述,泓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8201元;
三、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920.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负担63.6元,由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4元,由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元,由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炳辉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