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先锋路某某五金经营部、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900号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HATE274。
经营者:郭银娥,公司经理。
被售: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经理。
被告: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鼎兴公寓B-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601230167。
法定代表人:张芳,经理。
被告:天津市同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佳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幸福村东侧500米,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120223MA05KF7R7X。
法代表人:陈亮,经理。
被告:德州瑞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老贝州机床5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QMB9970。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同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州瑞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同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州瑞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