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297号之二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路。
经营者:郭银娥,公司经理。
被告: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街办事处范尔庄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俊兰,经理。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经理。
被告: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鼎兴公寓B-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芳,经理。
被告:天津市同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佳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幸福村东侧500米。
法代表人:陈亮,经理。
被告:德州瑞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老贝州机床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张振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新,武城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百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同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州瑞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