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047号
申请人:济南飞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池子头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滦县路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享盛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飞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滦县路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保全数额64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保全数额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