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金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平山县金诚电力建设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13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金诚电力建设中心,地址平山县石上流名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立案呈批表中显示受理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而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焦国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