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军,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29800G。
法定代表人:杨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家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郎海春
书 记 员 刘鸿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