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22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瑞芳,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清,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929800G。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司东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 记 员 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