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4426号之一
原告:河北塑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紫金路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9NETY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照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华宇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C-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43159505。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北塑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华宇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华宇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华宇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塑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石家庄华宇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河北塑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