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佳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964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黄建设,男,1968年生,住定州市。
被告:**,男,1987年生,住定州市。
被告:石家庄佳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永安路。
原告***与被告黄建设、**、石家庄佳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海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