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闫鸿飞。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鸿飞。沈阳国御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宾。辽宁闽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倪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御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闽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113执恢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御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闽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 杨 雨
代理审判员 : 耿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