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闫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刚,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桥东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辽011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波对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辽01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春野
执行员  唐秀华
执行员  虞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郑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