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457号

原告:承德市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1号办公楼201商业。

法定代表人:田志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闫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章,职务:经理。

被告:***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闫鸿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艳凤,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郭卫军,男,汉族,住承德市。

原告承德市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艳凤、***、郭卫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但邮件被退回。原告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确切住址,故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后可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00元,退回原告承德市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