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172号
原告:****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
被告:***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第三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34号。
诉讼代表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恒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宝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