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润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润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润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19号付17号。法定代表人:浦晖,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中德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上诉人石家庄市润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6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润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购置电缆交付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法院裁决。”但该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故属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作为履行义务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XX园区XX路XX号,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