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402号
原告: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26号1区-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857000222。
法定代表人:边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牛红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