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盛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9210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26号1区-509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0002-2。
法定代表人边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盛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犀利混凝土切割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并担负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