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区恒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33号
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恒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海镇新城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唐山市恒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曹妃甸区恒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恒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执行14大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