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泊头市众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唐山曹妃甸区畅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316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众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红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8B9G005

经营者:任龙松,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峰、米冬梅,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区畅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新立小区光明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98070030W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瓦官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920694XM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