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316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众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红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8B9G005
经营者:任龙松,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峰、米冬梅,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区畅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新立小区光明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98070030W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瓦官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920694XM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川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