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27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宋涧菊、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被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瓦官庄**。

法定代表人:张志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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