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宋涧菊、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被告: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瓦官庄**。
法定代表人:张志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川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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