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575号
原告:德耐尔家居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85R9N0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金玉大厦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1310790Y。
法定代表人:果俊生,职务:董事长。
被告: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时代商务广场1-1-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CE5N981。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耐尔家居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和众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妃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6元,由原告德耐尔家具河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