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36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民,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再生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225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能再生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地建筑公司)工程款21099853.3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判决系本案执行依据。唐山中院受理恒地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冀02执1687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国能再生公司向恒地建筑公司支付标的211735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2019年8月15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执168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国能再生公司名下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3903号土地及13866平米钢结构厂房、1932平米综合楼。2019年10月22日,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执1120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国能再生公司名下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xx号土地及13866平米钢结构厂房、1932平米综合楼。唐山中惠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该院委托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12月27日分别作出唐中惠评报字[2019]第192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唐中惠[2019]第(估)字第061号土地估价报告,其中钢结构厂房及综合楼的评估价值为27410150元,土地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91.39元,总地价为1412.90万元。上述财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9日。上述两份财产总评估价值为41539150元。

2020年1月20日,唐山中院作出竞买公告,“一、拍卖标的: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前街以北、海河路以东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钢结构厂房、综合楼、警卫室等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共计建筑物11项,构筑物3项,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6322平方米。房屋建(构)物明细表详见评估报告;宗地面积为74293.4平方米,仓储用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xx号,使用期限为2067年12月22日止。起拍价:29140405元,保证金:29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为保障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的产业发展,拟买受者所建项目必须符合聚集区的总体规划,同时拟建项目必须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如果没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则不具备成交资格(由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可证明),并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不予退回。总体产业规划详情可与聚集区管委会赵亮亮联系…”。2020年1月21日,唐山中院作出竞买须知。

唐山中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经与执行机构联系,因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已暂缓本次拍卖。

唐山中院认为,异议人即被执行人国能再生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该院强制执行该公司、评估拍卖其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拍卖行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一、关于竞买公告中所设立的“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本次拍卖的标的为一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买受人的资格和条件无需经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竞买公告中要求买受人先行取得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后才能参与竞买,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拍卖价款的起拍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次评估机构评估的总价款为41539150元,执行机构确定的起拍价29140405元,约为评估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符合上述规定。因本次拍卖方式为网络拍卖,故对拍卖价款的起拍价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对网络拍卖的起拍价法律已有特殊规定,异议人主张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确定起拍价,理据不足。三、关于对未列入拍卖标的财产的拍卖问题:因评估的财产价值已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且未列入拍卖标的的机械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厂房建筑与唐山中院欲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具有可分割性;同时,拍卖行为系因被执行人不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动采取的强制措施,以达到被执行人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目的,拍卖价款亦由市场因素确定,异议人若认为拍卖行为会导致所拍卖财产以及其名下其他机械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厂房建筑价值减损,可通过主动及时还清所拖欠款项的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异议人请求对其他机械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厂房建筑共同拍卖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四、关于是否应中止本案拍卖程序:本次拍卖已因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而暂缓拍卖,执行中止与暂缓执行系执行机构在不同法律条件下作出的不同的执行行为,异议人请求唐山中院中止本案司法拍卖程序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唐山中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竞买公告中对成交资格的认定“需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及需由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可证明”的限制要求的执行行为;驳回异议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一、拍卖程序不应将复议申请人的被查封财产分别拍卖。本次拍卖中拍卖的标的为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前街以北、海河路以东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钢结构厂房、综合楼、警卫室等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房屋建(构)筑物11项及构筑物3项)与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xx号宗地。但复议申请人厂区内被查封的与厂房相配套的设备、厂区内公路、管道等也在其中,因厂区内公路、管道等(唐山中院没有委托评估涉案宗地的“六通”,“六通”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暖)、厂房配套的生产线与拍卖厂房、土地具有明显的不可分割性,仅三条破碎料生产线与厂房每年的租赁费用市场价值就已经达到八百万元,加上前期投入的管道及场内铺设的公路,价值已超上千万元。因公路、管道等设施均附随于土地,不能另行拆除,如果法院强行分别拍卖置于这些附随于土地的管道及公路近于没有任何价值。复议申请人之情形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分配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的规定,(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并没有考虑到复议申请人及本案同样也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实际案件情况,请贵院予以纠正。二、本次司法拍卖程序涉嫌违法,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查阅《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时,注意到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强行设置拍卖规则:“要求拟买受者所建项目必须符合聚集区的总体规划,同时拟建项目必须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如果没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则不具备成交资格(由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可证明),并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不予退回。”而实际情况是符合该条件的目前只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属的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具有《认可证明》,具备竞买条件。此行为可能会使得复议申请人的资产没有经过充分竞拍,只会被底价拍卖。这种强行设置障碍的行为,会严重侵害被拍卖人的财产利益。此行为明显对参与拍卖的竞买人限制了竞买条件,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三、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唐中惠评报字(2019)第192号评估报告》《唐中惠[2019](估)字第061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至复议申请人,且存在明显遗漏财产。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判决第二项,依法撤销本次司法拍卖程序;并对未被列入拍卖标的机械设备和与设备配套的厂房建筑共同拍卖。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拍卖程序不应将复议申请人的被查封财产分别拍卖问题:因评估的财产价值已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且未列入拍卖标的的机械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厂房建筑与唐山中院欲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具有可分割性;同时,拍卖行为系因被执行人不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动采取的强制措施,以达到被执行人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目的,拍卖价款亦由市场因素确定,复议人若认为拍卖行为会导致所拍卖财产以及其名下其他机械设备和与之配套的厂房建筑价值减损,可通过主动及时还清所拖欠款项的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复议人请求不应将复议申请人的被查封财产分别拍卖复议请求理据不足。二、关于本次司法拍卖程序涉嫌违法问题,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已撤销唐山中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竞买公告中对成交资格的认定“需有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研报告及需由唐山海港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认可证明”的限制要求的执行行为。三、关于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唐中惠评报字(2019)第192号评估报告》《唐中惠[2019](估)字第061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至复议申请人,因异议请求没有提出,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复议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亢

审判员 张宏图

审判员 崔宪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