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9民初496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