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5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纪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上诉人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山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阳
审判员高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