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润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双合木业有限公司、唐山润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2财保3号******
申请人:唐山市双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二村稻董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润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208-1-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双合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支行账号为13×××0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9676.4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支行账号为13×××0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9676.4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止)。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双合木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