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润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某某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1677号之一
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
街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五排1号。
法定代表人:林美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绍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际
五金建材城208-1-10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5元、保全费1552元,由原告源昇(天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