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3242号
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北侧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饶红远。
被告:***黄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丹。
第三人:李晓蕾,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晓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莉娟
书 记 员 王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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