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晟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晟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岐黄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3242号

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76号北侧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饶红远。

被告:***黄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丹。

第三人:李晓蕾,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晓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莉娟

书 记 员  王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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