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4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亮,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野,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等六十四人(名单附后)。

六十七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吴玉亮、***、王新野,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明珠市场西侧楼房1号。

法定代表人:肖东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二局安装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符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炉窑公司)、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发公路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汉沽农场法庭(2020)冀0207民初2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人上诉请求: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7民初200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盛业炉窑公司被执行机构扣划的账户(13×××28)内的资金属于盛业炉窑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是农民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盛业炉窑公司被扣划的账户内资金来源,已证明被执行机构扣划的款项是农民工工资,案涉款项的性质已经通过工程承包形式予以确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账户是一般账户而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没有道理。其次,赤峰远联、二十二冶、中建港务三个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拨付给盛业炉窑公司的款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涉及的工程款就是人工费,一审法院将银行交易流水备注中的工程款认为不是工资,认为三个公司如果支付工资就应标注为工资,不符合事实,认为三个公司出具的证明与银行流水矛盾,是错误的。被扣划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是我们的工资,是我们和三家发包方多次交涉才给予拨付的。希望依法让我们拿到工资。

宝发公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被查封的账户系盛业炉窑公司的基本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25条第三款,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计算,依照上述规定,盛业炉窑公司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人应确定为公司,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并非本案被查封账户的权利人,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原判。

盛业炉窑公司未答辩。

上诉人***、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7执异20001号执行裁定书;2、要求撤销(2019)冀02执24195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扣划被执行人盛业炉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13×××28账户内662773元的资金的执行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宝发公路公司与盛业炉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具(2019)冀0207民初200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盛业炉窑公司并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宝发公路公司向唐山中院(提级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唐山中院出具(2019)冀02执241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案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2773元”。本案六十七名等原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出具(2020)冀0207执异20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本案原告)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人的异议请求”。后六十七名原告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原告认为被告盛业炉窑公司账户内(13×××28)拨付的资金,是业主单位为保证农民工利益(本案六十七名原告)专门支付的工资,属于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

另查明,被告盛业炉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账户为13×××28)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的流水明细显示,该账户为基本户,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该账户(账户为13×××28)汇入货款580500元;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汇入(工程款12月YZ195)200000元;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汇入退首钢二期炼铁(二标段)工程120300元、退首钢二期炼铁(四标段)158200元、退首钢二期炼铁(二标段)工程5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第(三)款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之规定,开户人的账户以账户名称作为判断权属的基本标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账户13×××28的开户人为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予以确认。货币作为种类物,是一种不特定物,具有可替代性,一旦交付通常会发生所有权转移。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其账户名称为判断权属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账户中的货币,应当根据当事人对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货币资金的权属。特定账户一般为特户、封金、保证金,而本案中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的13×××28账户为基本户,有本院向开户银行调取的流水明细为证,该账户并不属于以上的特定账户,本院对该账户为基本户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的13×××28基本账户中汇款备注均是货款、工程款或退首钢二期炼铁,并未写明系农民工工资款。另中建唐山尊曹公路项目第二工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电气安装工程分公司、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三份说明从证据形式上显示,公司负责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及当事人质询,另再结合以上本院认定的事实及论述,该三份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不予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所开户的基本账户13×××28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范围,本案中六十七名原告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诉争标的系盛业炉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13×××28账户内662773元的货币。根据该账户银行流水显示,虽然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向该账户多笔转账的情况,但因该案涉账户系盛业炉窑公司的基本户(即并非农名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主要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使用,并一直是由盛业炉窑公司进行控制、支配,且上述公司的汇款备注均是货款、工程款或退首钢二期炼铁,并未显示是农民工工资款,故基于货币的高度可替代性,以及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的特殊属性,该账户的存款应属于盛业炉窑公司所有。

另,关于***、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名上诉人主张工资款的问题,上诉人可基于其与盛业炉窑公司在事实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另行向盛业炉窑公司主张请求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所述,***、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名上诉人主张案涉账户内662773元系其工人工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7.73元,由上诉人吴玉亮、***、王新野等六十七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玲玲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文瑶

书 记 员  任颖超

附:

(2020)冀02民终4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另外六十四名原告名录:

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小区118楼1门202号。

原告:黄胜利,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郸城县秋藻乡秋藻村093号。

原告:韦福江,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五委四组。

原告:潘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福园小区38楼1门502号。

原告:岳清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园林小区208楼4门402号。

原告:李茂军,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大新庄镇黄米新村1区12楼26号。

原告:陈立忠,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小区20楼3门101号。

原告:魏立惠,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纺织小区419楼502号。

原告:李欣,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团结小区53楼1门502号。

原告:冯长刚,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欣园小区501楼6门102号。

原告:石为廷,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口乡车付沟村第一小区23号。

原告:石彦文,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口乡车付沟村第一小区46号。

原告:顾德忠,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纺织小区117楼5门402号。

原告:刘金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满德堂乡张油坊村15号。

原告:刘金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满德堂乡张油坊村15号。

原告:窦金保,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雷庄镇郝家院头村13排26号。

原告:丁宏保,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丁丈子村131115号。

原告:杨小亮,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中街道北52号。

原告:王晓伟,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东陵满族乡西沟村幸福路2条5号。

原告:逯志银,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八道河村031422号。

原告:逯志金,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八道河村031461号。

原告:李文章,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建昌县二道湾子乡二间楼村杨家窝铺屯16号。

原告:张辉,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一委八组。

原告:王建民,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叩甲寨村二区11排85号。

原告:夏凤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福兴村邢家围子屯50号。

原告:刘景成,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大洼村小大洼屯。

原告:宋振国,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博尔诺村博尔诺屯。

原告:侯全红,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欣园小区103楼1门401号。

原告:梁桂忱,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长岗子村566号。

原告:刘立新,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长岗子村898号。

原告:杨海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八组。

原告:张世恩,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镇张油坊行政村张油坊村199号。

原告:柴宏亮,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长岗子村537号。

原告:王成国,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欣园小区106楼3门602号。

原告:王建民,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桦树村桦树四社。

原告:张明山,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68号。

原告:孙远东,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牛力皋村下庙西组。

原告:郭季东,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六组196号。

原告:刘明利,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草原村西陈家洼子组。

原告:崔广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烧锅村下庙东组。

原告:孙硕,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牛力皋村下庙西组。

原告:尤贵林,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平房村平房组。

原告:王新美,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宏克力镇祥顺村庆安屯。

原告:王明明,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牛力皋村下庙东组。

原告:卢成民,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小房村二组60号。

原告:王虎森,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安里3栋1单元8号。

原告:刘殿君,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金天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齐心村1组。

原告:王秀峰,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齐心村1组。

原告:金鹏程,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齐心村1组。

原告:史炎峰,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5委25组。

原告:曹庆军,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1委2组。

原告:刘建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小庄村330号。

原告:董海,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街四委2组。

原告:余汝深,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

原告:黄宝,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仁爱村四组。

原告:王超,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47号楼3单元401室。

原告:陈思宇,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街五委十九组。

原告:李占文,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国兴村6组。

原告:顾秀峰,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国兴村1组。

原告:王函,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仁爱村8组。

原告:李旭,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董家峪村101号。

原告:阚文家,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仁爱村4组。

原告:陈杰,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王镇学坊村6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