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4479号
原告:***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新城道二局安装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0708276521。
法定代表人:符军,职务经理。
被告:**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崔家庄乡邦宽公路南侧杨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56029939。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职务经理。
原告***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凤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央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