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明珠市场西侧楼房**。

法定代表人:肖东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二局安装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符军,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樊绫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刘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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