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明珠市场西侧楼房**。
法定代表人:肖东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二局安装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符军,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唐山盛业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7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樊绫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刘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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