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区幸福花园小区**07独立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连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会群,河北付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甄洪文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