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区幸福花园小区**07独立商业。

法定代表人:何连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会群,河北付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甄洪文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