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5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建设大街石油馨苑底商实同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楼01楼1001-1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唐山市曹妃甸区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该案工程款1739万元,担保费71949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70元及执行费均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类收益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15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了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博创(唐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99%股权,该冻结为轮候,现不能处置。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冀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2执5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才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