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五字第10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10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樊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