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五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市古冶第一玻璃制品厂。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佳瑞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古冶第一玻璃制品厂承揽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