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

唐山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丰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宝林,职务经理。
住所地**市丰**开发区迎宾路东。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职务:经理。
住所地:**市路**国防道**,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
被告:王贺满。
被告:张子军。
被告:王银。
被告:范超。
被告:张广栋。
被告:张祥勤。
被告:程玉清。
被告:郑秀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0元,由原告**市林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军富
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