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鑫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鑫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财保17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住所地:唐山市路**翔云道**。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住唐山市/div>
被申请人:唐山市鑫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体育馆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唐,住唐山市div>
被申请人:**新,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唐,住唐山市div>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鑫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鑫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