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惠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乡市伟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唐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4249号
原告:新乡市伟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尹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唐山唐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伟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唐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伟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5元,由原告新乡市伟华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